信託公會邀專家研商解決民眾辦理信託稅負問題
(1131021信託稅制疑義與修正建議研討會新聞稿)
信託是維繫國民幸福及成就美好社會的重要支柱,保護財產安全、打造幸福企業厚實員工退休養老資金,也能協助家族企業永續發展。近年來信託業為了讓社會大眾認識信託並善用信託,積極推展信託業務,至113年第二季整體信託業務已達約新台幣16.7兆元,業者在積極推廣辦理各項信託業務同時,實務上也面臨對於稅務法規適用有不明確的疑慮或稅制的規定導致推展業務上遭遇困難,信託公會為瞭解並解決業者對於信託稅制所遭遇的問題及困難,於10月21日舉辦研討會,會中由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許祺昌營運長與業者進行雙向研討。
本次研討會許祺昌營運長首先就信託業者於辦理家族信託、安養信託、不動產信託及員工福利信託等業務,實務上面臨之稅制疑義及困難進行相關法規說明,接著與業者就信託稅制所提出之修正建議進行雙向研討,提供業者解決方案及可能的建議修法方向。
信託公會秘書長呂蕙容表示,台灣發展亞洲資產管理中心計畫,在普惠永續方面,對民眾影響最直接的是解決民眾財產安全保障及傳承需求的信託服務,包含安養信託、保險金信託、員工福利信託、家庭財富傳承信託等社會各階層民眾需要的財產信託也應該積極推廣,以減輕超高齡社會帶來的各種風險。
信託業者反映在辦理信託業務實務上仍有部分稅務問題,可能導致信託後增加額外稅負或因信託而喪失原有的租稅優惠,例如不動產信託業務部分,個人將房屋交付信託後辦理出租,因為受託人是信託業,造成受託人須依法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信託公會建議基於信託導管理論,宜以委託人及受益人是否為營業行為判斷是否課徵營業稅,以避免因辦理信託徒增稅賦負擔,造成不利於民眾的情形;此外現行個人將房屋交付信託後,受益人的租金所得在申報綜所稅時無法適用自然人租金收入直接扣除43%必要費用的規定,須由受託人記帳並逐項列舉出租成本費用單據,實報實銷,造成受益人之稅務申報所得增加之情形,建議自然人將不動產交付信託後,仍適用扣除43%必要費用的規定,避免影響民眾將不動產交付信託無法享有原有稅負優惠而影響信託的意願。
呂秘書長表示,員工福利信託制度最主要之目的是希望透過企業每月提供予員工之獎勵金及員工自願提撥之自提金,協助員工增強退休金儲備,提供退休後穩定之經濟支持,以維持未來退休後基本生活費用支出,符合綜合所得稅特別扣除額之精神,信託公會建議特別扣除額新增「退休儲蓄特別扣除額」,以退休為提領條件,將員工參與員工福利信託之公司獎勵金及員工自提金,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計入「退休儲蓄特別扣除額」,列入併計後全年扣除數額仍以27萬元為限。
有關辦理家族信託業務,信託契約設有順位受益人之「連續受益人信託」,法務部已於112年3月函復信託公會,於信託契約中為連續受益人之安排,在現行法律體系下尚無窒礙之處。呂秘書長表示,在稅制上建議可參照美國信託相關法規,在「連續受益人信託」信託成立時課徵應課的贈與稅,未來變更受益人時,不再課遺產或贈與稅,明定「連續受益人信託」的受益人依信託行為所訂條件變更,非屬贈與或繼承,從而無須課徵贈與稅或遺產稅。
信託公會希望透過研討會,讓信託業者在實務執行上有所遵循,避免因辦理信託而增加不利於民眾的稅負,也能將彙整研議各項信託稅制規定之修正建議,持續適時向相關主管機關提出修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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