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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函轉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年8月19日函文及法務部104年9月25日法律字第10403511920號函、113年8月1日法律字第11303508920號函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9條規定及法務部104年9月25日函釋。(民國113年10月7日銀局(票)字第1130144654號函)

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函
 
地址:220233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9樓
承辦人:莊美欣
電話:(02)89689766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銀局(票)字第113014465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

檢送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年8月19日函文及法務部104年9月25日法律字第10403511920號函、113年8月1日法律字第11303508920號函,請轉知會員機構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9條規定及法務部104年9月25日函釋辦理,請查照。

說明:

依據奉交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年8月19日國署住字第1131133965號函副本辦理。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

副本: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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