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第34條及相關申請書件如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請 查照。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10月14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1472784號函暨本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第40條規定辦理。
二、發行人應自實施日起,依本中心修訂後之申請書件,向本中心申請新台幣計價外國債券預審意見、新台幣計價外國債券上櫃同意函,以及新台幣計價外國債券櫃檯買賣。
三、本函之內容已同步張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各櫃檯買賣證券承銷商、各櫃檯買賣債券自營商、各上櫃公司、各興櫃公司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中心各部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