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最新消息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函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13年9月9日院臺消保字第1135017707C號有關「企業經營者得否於定型化契約條款使用『終身』、『永久』等用語或類此字樣」書函。(民國113年9月23日銀局(合)字第1130229315號書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書函
 
地址:220233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9樓
承辦人:洪安嫻
電話:(02)89689707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銀局(合)字第113022931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

檢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13年9月9日院臺消保字第1135017707C號函,請轉知所屬會(社)員依前函說明三(一)辦理,請查照。

 

正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理代表人林衍茂先生)、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魏啟林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先生)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

 

 


回到最上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