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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會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示擬具「信託業面臨超高齡社會經營策略之研究」報告續為研議之建議。(民國113年9月20日中託業字第1130001853號函)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地址:台北市復興南路一段237號3F
聯絡人:黃伊莉
電話:23515299 分機223
電子郵件:trust_b@trust.org.tw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113000185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本會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指示擬具「信託業面臨超高齡社會經營策略之研究」報告續為研議之建議如附件1,敬請 參考運用。

說明:

一、依據金管會民國( 下同)113 年4 月15 日金管銀票字第1130132964號函辦理(附件2)。
二、本會前研議完成「信託業面對超高齡社會經營策略之研究」報告,於113年2月21日函報金管會及轉知會員參考,金管會於113年4月15日函請本會進一步研議下列事項,以提供信託業參考:
(一)有關該研究報告建議信託業以信託做為金融平臺,透過結合他種商品提供整合性信託服務,發展客製化及多元化商品,請進一步研議符合高齡客戶需求之創新信託商品及服務。
(二)有關提供失智友善金融服務一節,請參考社團法人台灣失智症協會檢送日本金融機構高齡客戶支持對應報告書第3冊「失智症前準備及預立意願」內容(如金融機構於客戶進入老年期可提供之協助及因應對策等),研議相關精進措施。
三、旨揭建議依據前揭金管會指示研議,業經113年9月16日業務發展委員會113年度第7次會議討論通過。

正本:

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美國紐約梅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美商道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德商德意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香港商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美商摩根大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商法國巴黎銀行台北分公司、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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