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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買中心將「外國發行人發行僅銷售予專業投資人之資金協議擔保債券(Funding Agreement-Backed Notes)納入「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第3條第1款及第11款之國際債券,並配合修正相關申請書件。(民國115年9月21日證櫃債字第11500733352號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函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100號15樓
聯絡人:林睿眉
聯絡電話:02-23668026
電子信箱:viviennalin@tpex.org.tw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證櫃債字第1150073335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

檢送本中心發布「外國發行人發行僅銷售予專業投資人之資金協議擔保債券(Funding Agreement-Backed Notes)屬本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第3條第1款及第11款之國際債券」之公告及相關修正書件如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本中心業於115年9月21日以證櫃債字第11500733351號公告(詳附件),明定旨揭債券係屬專業板國際債券範疇,並同步修正相關書件。

二、有關旨揭債券之相關發行條件及應符合之法令規範,請依前開公告辦理。

正本:

各櫃檯買賣證券承銷商、各櫃檯買賣債券自營商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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