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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函復本會擬具由委託人自行出租信託不動產之信託契約條款,是否得認定信託業就該等約定事項具有管理處分權限,不屬消極信託之函文。(民國115年9月21日法律字第11503509650號書函)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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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顏秀娥
電話:02-2351-5299 分機209
電子郵件:trust_b@trust.org.tw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中託查字第115000185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法務部函復本會擬具由委託人自行出租信託不動產之信託契約條款是否得認定非屬消極信託之函文如附件1,請查照。

說明:

一、依法務部民國(下同)115年9月21日法律字第11503509650號書函辦理(如附件1)。
二、本會前於114年9月18日就信託業者辦理不動產信託,委託人如保留該不動產出租事務自行處理,是否即屬消極信託,函請法務部釋疑(如附件2,中託業字第11400018262號函);經法務部於115年4月9日函復本會有關委託人如保留不動產出租事務自行處理,是否即屬消極信託,仍應視具體個案之契約內容及事實予以認定(如附件3,法律字第11503502580號書函),合先敘明。
三、為釐清委託人如保留不動產出租事務自行處理,是否即屬消極信託之疑義,本會復於115年7月23日就本會擬具由委託人自行出租信託不動產之信託契約條款(如附件4),是否得認定信託業就該等約定事項具有管理處分權限,不屬消極信託之疑義,再次函請法務部釋示(如附件5),經法務部函復表示:就本會函詢事例是否得認定不屬消極信託一節,因涉及信託契約內容之規劃及權利義務約定,仍應由契約當事人參酌相關法令規定及該部法律字第11503502580號書函說明,審認契約內容之妥適性;若有爭議,則以法院之認定為斷,該部未便對個別契約條文表示意見(如附件1)。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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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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