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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修正「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發行機構應辦事項一覽表」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受託機構應辦事項一覽表」(民國115年8月7日證櫃債字第11500683063號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函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100號15樓
承辦人:林睿眉
電話:02-23668026
電子信箱:viviennalin@tpex.org.tw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7日
發文字號:證櫃債字第1150068306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11條之3及第11條之5修正條文對照表,暨本中心修正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發行機構應辦事項一覽表」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受託機構應辦事項一覽表」,自公告日起施行,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檢送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11條之3及第11條之5修正條文對照表,暨本中心修正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發行機構應辦事項一覽表」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受託機構應辦事項一覽表」,自公告日起施行,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二、為配合主管機關推動上市櫃、興櫃及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公告申報作業採行無紙化申報,將發行證券化商品之受託機構及發行資產基礎證券之特殊目的公司,以及發行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納入無紙化申報機制適用範疇,爰修正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11條之3及第11條之5。

三、另配合前揭規章修正,同步修正本中心「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發行機構應辦事項一覽表」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受託機構應辦事項一覽表」。

四、本函之內容已同步張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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