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11條之3及第11條之5修正條文對照表,暨本中心修正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發行機構應辦事項一覽表」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受託機構應辦事項一覽表」,自公告日起施行,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一、檢送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11條之3及第11條之5修正條文對照表,暨本中心修正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發行機構應辦事項一覽表」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受託機構應辦事項一覽表」,自公告日起施行,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二、為配合主管機關推動上市櫃、興櫃及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公告申報作業採行無紙化申報,將發行證券化商品之受託機構及發行資產基礎證券之特殊目的公司,以及發行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納入無紙化申報機制適用範疇,爰修正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11條之3及第11條之5。
三、另配合前揭規章修正,同步修正本中心「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發行機構應辦事項一覽表」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受託機構應辦事項一覽表」。
四、本函之內容已同步張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