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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投信投顧公會)有關放寬每一基金投資任一上市公司股票及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規定之限制案。(民國115年4月24日中信顧字第1150051994號函)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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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02)2581-7288#208
傳真:(02)2581-7388
電子信箱:Lilian.Kuo@sitca.org.tw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中信顧字第115005199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有關放寬每一基金投資任一上市公司股票及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規定之限制一案,請依說明所列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5年4月24日金管證投字第11503814943號函辦理。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於115年4月24日發布金管證投字第1150381494號令,其中於第一點第六款明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以投資國內股票為限之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投資於任一上市公司股票且該股票占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比重逾百分之十者,得不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八款及第十七款本文規定之限制,但投資該股票比重不得超過該股票占臺灣證券交
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比重,且投資該股票加計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總金額應以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五為限。
三、已成立並以投資國內為限之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以下合稱基金),擬適用旨揭放寬後之規範者,在未涉及改變產品定位及基本投資方針、策略之情形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下簡稱投信事業)得不召開受益人會議,惟應檢具律師意見書說明對受益人權益無重大影響,應向金管會申請核准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四、放寬旨揭投資限制之配套措施如下:
(一)基金經理人進行投資管理與選股操作時,投資一檔上市公司之股票加計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總金額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者,須經權責主管同意後始得投資。
(二)公司之投資管理委員會或投資管理團隊於每季定期檢視時,若發現已投資上市公司市值占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總市值,前三個月平均權重低於百分之十(不含)時,則不得再買進該已投資上市公司之股票、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且超出部分經權責主管同意後適時賣出,以符合投資上市公司之股票加計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之限制規定。
(三)公司之風險管理委員會或風險管理單位應於每季定期檢視,基金投資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之投資標的其相關風險(例如: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及作業風險
等)。
(四)公司應建立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管理前述投資及風險管理流程,以避免違反相關規定。
五、投信事業向金管會申請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前,應將相關基金之投資審核程序、風險監控機制與管理流程等納入內部控制制度,並提董事會通過。

正本:

本公會各投信會員公司

副本: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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