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函轉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之令,請 查照。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5年4月24日金管證投字第11503814942號函辦理。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5年4月24日發布金管證投字第1150381494號令,於第一點第六款明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以投資國內股票為限之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投資於任一上市公司股票且該股票占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比重逾百分之十者,得不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八款及第十七款本文規定之限制,但投資該股票比重不得超過該股票占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比重,且投資該股票加計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總金額應以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五為限。
本公會各投信會員公司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