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流動性資產範圍及比率準則第2條第4款規定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12日以金管銀票字第11502709671號令發布,茲檢送發布令1份,請查照轉知。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
中央銀行、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證券期貨局、銀行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