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修正後「信託業務發展評鑑及獎勵措施」及修正對照表各一份,本次修正第五點至第七點,並自本(115)年度評鑑期間開始適用,請轉知會員機構配合辦理,請查照。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
中央銀行、財政部、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