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信託業透過金錢信託方式引介專業投資機構及高資產客戶參與投資該投信事業子公司擔任普通合夥人之私募股權基金及受託管理之私募股權基金委任契約應行記載事項」,請 查照。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12月29日金管證投字第1140150129號函同意照辦。
二、旨揭委任契約應行記載事項與信託業有關,惠請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轉知所屬會員。
本公會各投信會員公司、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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