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會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以金管銀法字第11402740846號令發布「金融機構合作推廣他業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規範」,茲檢送發布令影本1份,請查照轉知。
正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董瑞斌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俊宏先生)、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詹正恩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慧遊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萬祥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麗卿女士)、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先生)
本會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以上含附件)、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