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修正本公司華僑及外國人以國內有價證券作為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操作辦法部分條文」公告乙份,請查照。
各證券商、各保管機構、各資訊公司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中央銀行(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本公司各單位(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