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應主管機關開放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得指定二家以上保管機構業務,修正本公司收費辦法第一條暨調整參加人收費明細資料收檔規格,自114年2月24日起實施,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2月24日金管證券字第1140331978號函辦理。
二、主管機關為提升外資投資我國資本市場效率並打造友善投資環境,於113年8月23日令頒布開放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投資國內有價證券得指定二家以上保管機構;臺灣證券交易所爰訂定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指定二家以上保管機構作業要點等規章,自旨揭日起實施。
三、因應主管機關旨揭開放政策及保管機構實務作業需要,本公司修正收費辦法第一條條文,規範「倘符合轉帳雙方同為保管機構且為同一客戶者,就每筆轉帳單位數超過1,000單位至10,000單位者,其超過部分,原每單位0.35元調降為每單位0.25元計收,其他低於1,000單位轉帳之收費級距,按現有收費標準計收」。
四、因應本案收費辦法修正,另調整「參加人收費明細資料收檔」交易(交易代號FET)之收檔資料內容,新增於符合前項費率之交易代號收檔資料以「Z70」予以註記;另增加計費項目代號對照表之附錄說明。
五、前揭修正後本公司收費辦法第一條(附件1)及其修正條文對照(附件2)、參加人收費明細資料收檔之規格(附件3),請至本公司網站查詢及下載,網址:https://www.tdcc.com.tw,查詢路徑:參加人專區/函文公告/函文類別/0101法令規章修訂。 六、以上說明如有未盡事宜,請洽本公司業務部,聯絡電話:(02)2719-5805分機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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