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公會「期貨信託基金宣傳資料及廣告管理辦法」部份條文修正對照表等如附件,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5月22日金管證期字第1140137868號函辦理。 二、本公會期貨信託事業會員暨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就已合作之網紅管理如有不符規定者,應於文到3個月內補正。
各期貨信託事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