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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修正「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民國114年05月06日金管證期字第 1140381689號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
金管證期字第1140381689號
 

主旨:

修正「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 pcode=G0400107)」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 All.aspx?pcode=G0400151)」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 條、「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 All.aspx? pcode=G0400137)」部分條文、「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 All.aspx?pcode=G0400113)」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八 條、第六十條、「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400115)」部分條文及「證券商經 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 pcode=G0400110)」第二十八條。

附修正:「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槓桿交易 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期貨顧問事業 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八條

主任委員 彭金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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