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 pcode=G0400107)」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 All.aspx?pcode=G0400151)」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 條、「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 All.aspx? pcode=G0400137)」部分條文、「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 All.aspx?pcode=G0400113)」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八 條、第六十條、「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400115)」部分條文及「證券商經 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 pcode=G0400110)」第二十八條。
附修正:「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槓桿交易 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期貨顧問事業 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八條
主任委員 彭金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