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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修正「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民國114年11月03日臺證交字第 1140020458號 公告)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 臺證交字第1140020458號
附件: 如文
 

主旨:

為調整本公司借券中心之借貸交易費用收付方式,公告修正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三十一條與第四十七條(附件一),配合電腦系統之修正,自115年6月1日起實施;另修正前揭借貸辦法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五十一條與第五十五條,以及「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與第三十四條(附件一、二),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10月28日金管證交字第1140147765號函。

公告事項:

一、 修正重點說明如后:  (一) 借貸交易費用收付方式:借券人尚未了結標的證券數量,採按月結算與收付 ;遇還券了結或提前部分還券時,議借交易,亦按月結算與收付 ;定價、競價交易,同現行作業,於還券次一營業日完成相關費用收付 。 (二) 按月結算借貸交易費用本公司收付時間:每月第一營業日結算後,於次一營業日收付完成 。

 

二、 相關配套措施:  (一) 農曆春節前最後交易日之次一日遇月底日,則遞延至農曆春節後第一個交易日結算,並於次一營業日收付相關費用 。 (二) 為使新舊制銜接順暢,實施日(115年6月1日)前已成交之借貸交易費用,將於實施日結算至前一月底日(115年5月31日)後,於次一營業日收付完成 。

 

三、 考量證券商辦理授信業務之整體風險控管涵蓋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爰配合修正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四十九條之一及「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第三十四條條文 。

 

四、 為符合本公司前調整「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收盤價格決定原則之項次,爰配合修正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五十一條與第五十五條及「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第十五條與第十九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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