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本公司「營業細則」第75條之1及「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3條條文如附件,並自114年10月13日起實施。
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7月11日金管證券字第1140346465號函同意照辦。
一、 增訂委託人為自然人非屬境內華僑之無戶籍國民者,應親持足資證明無戶籍國民之臺灣地區居留證,並檢附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具有我國國籍之文件及其他具辨識力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健保卡、駕照或學生證等)辦理開戶。
二、 證券商接受前開非屬境內華僑之無戶籍國民開戶時,應確實確認其具我國國籍,並定期檢視其身分資訊是否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