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部分條文、「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及「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之二、第二十九條。
附修正:「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部分條文、「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及「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之二、第二十九條
主任委員 彭金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