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等11項規章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及相關書件如附件,施行日期如公告事項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7月18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142323號函及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17條等規定。
一、 為增訂本國發行人股票採行無面額或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申請上櫃之獲利能力標準,係以其稅前淨利占淨值之比率計算,且應達面額屬新臺幣十元者所定獲利能力比率之二分之一以上,並增訂該等公司上櫃後相關監理規範,另併修正其他因應股票面額而調整之申請上櫃條件及興櫃監理規範,爰修正旨揭11項規章。
二、 配合前揭規章及近期規章與書件之修正,爰修正「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審查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作業程序」、「申請股票上櫃之推薦證券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辦理公開發行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櫃案意見徵詢作業要點」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之相關書件、本國及外國發行人申請上櫃應檢附由推薦證券商填製之部分檢查表。
三、 有關本次規章及書件之修正,除下列規章及書件之修正係自114年8月起向本中心提出之申請上櫃案開始適用外,餘自公告日起施行:
(一)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
(二)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各款不宜上櫃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
(三) 投資控股公司申請上櫃補充規定。
(四) 金融控股公司申請上櫃補充規定。
(五) 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
(六) 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之附件。
(七) 審查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作業程序之附件。
(八) 申請股票上櫃之推薦證券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之附件。
(九) 辦理公開發行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櫃案意見徵詢作業要點之附件。
(十) 本國及外國發行人申請上櫃應檢附由推薦證券商填製之部分檢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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