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修正本公司「業務規則」第44條及「期貨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6條條文如附件,自115年1月27日起實施,請查照 。
一、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10月22日金管證期字第1140357220號函辦理 。
二、為便利無戶籍國民辦理開戶作業,增訂委託人為自然人非屬「華僑及外國人從事期貨交易應行注意事項」所規範之境內華僑之無戶籍國民者,應親持足資證明無戶籍國民之臺灣地區居留證,並檢附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具有我國國籍之文件,以及其他具辨識力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健保卡、駕照或學生證等)辦理開戶 。
三、 期貨商接受前開無戶籍國民開戶時,應提醒交易人檢附前開3項文件,並確實確認其具我國國籍,及定期檢視其身分資訊是否更新 。
各期貨商、各期貨交易輔助人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內部稽核、交易部、結算部、監視部、期貨商輔導部、資訊規劃部、資訊作業部、企劃部、管理部、本公司網站(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