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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修正「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預收款券作業應行注意事項」(民國114年9月30日臺證交字第1140205581號公告)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 臺證交字第1140205581號
附件: 如文
 

主旨:

公告本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等5項規章修正條文對照 表如附件,除公告事項一、(三)自本(114)年12月1日起實施 外,餘自公告日起施行。

依據:

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9月30日金管證投字第 1140359343號函同意備查。

公告事項:

一、 本次相關規章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 建立個別指數股票型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 證(下稱ETF)因應特殊市況得申請暫停交易機制:明訂投 信事業、期信事業及境外基金機構(下稱ETF發行人)就符 合特定條件ETF,得事前向本公司申請暫停交易,增訂申 請暫停交易之特定條件標準、申請程序與時點等規範及申 請表單,另將ETF暫停交易情形納入重大訊息揭露事項, 爰配合增訂「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 二及「對上市受益憑證信託事業及境外基金機構重大訊息 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規定。 (二) 放寬ETF申購部位於ETF受處置期間得賣出時點:考量現行 證券商自行(含流動量提供者)或受託辦理ETF申購作業時, 實質上已完成款項預收作業,故放寬ETF申購部位於ETF列 為處置證券期間賣出時點,回歸與非為處置證券之申購機 制相同,無須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載後始得賣出,爰修 正本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十四條第六項及「證券 經紀商受託買賣預收款券作業應行注意事項」第一點規定; 另為強化流動量提供者於ETF列為處置證券期間之造市義 務,配合前揭調整,修正「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 點」第陸點之一之規定,ETF列為處置證券時得適用市場 行情揭示義務。 (三) 明定ETF發行人定期及不定期資訊揭露事項:為強化ETF資 訊透明度,增訂ETF發行人就折溢價資訊之定期與不定期 揭露事項及其呈現方式之規定,且遇有折溢價達一定條件 時,發行人應於其公司網站上敘明造成之可能原因,該等 資訊期間至少應包含最近一年及最近一季,爰增訂本公司 「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 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之六規定。 (四) 考量投信事業網站調整作業時間,除公告事項一、(三)自 本年12月1日起實施外,餘自公告日起施行。

 

二、 另為降低市場折溢價風險並提升資訊透明度,請ETF發行人 於內部作業辦法中,訂定ETF折溢價達本公司「對有價證券 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 報作業辦法」第三條之六所訂折溢價標準時,及時提醒投資 人注意交易風險之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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