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本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等5項規章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除公告事項一、(三)自本(114)年12月1日起實施外,餘自公告日起施行。
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9月30日金管證投字第1140359343號函同意備查。
一、 本次相關規章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 建立個別指數股票型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下稱ETF)因應特殊市況得申請暫停交易機制:明訂投信事業、期信事業及境外基金機構(下稱ETF發行人)就符合特定條件ETF,得事前向本公司申請暫停交易,增訂申請暫停交易之特定條件標準、申請程序與時點等規範及申請表單,另將ETF暫停交易情形納入重大訊息揭露事項,爰配合增訂「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二及「對上市受益憑證信託事業及境外基金機構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規定。
(二) 放寬ETF申購部位於ETF受處置期間得賣出時點:考量現行證券商自行(含流動量提供者)或受託辦理ETF申購作業時,實質上已完成款項預收作業,故放寬ETF申購部位於ETF列為處置證券期間賣出時點,回歸與非為處置證券之申購機制相同,無須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載後始得賣出,爰修正本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十四條第六項及「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預收款券作業應行注意事項」第一點規定;另為強化流動量提供者於ETF列為處置證券期間之造市義務,配合前揭調整,修正「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第陸點之一之規定,ETF列為處置證券時得適用市場行情揭示義務。
(三) 明定ETF發行人定期及不定期資訊揭露事項:為強化ETF資訊透明度,增訂ETF發行人就折溢價資訊之定期與不定期揭露事項及其呈現方式之規定,且遇有折溢價達一定條件時,發行人應於其公司網站上敘明造成之可能原因,該等資訊期間至少應包含最近一年及最近一季,爰增訂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之六規定。
(四) 考量投信事業網站調整作業時間,除公告事項一、(三)自本年12月1日起實施外,餘自公告日起施行。
二、 另為降低市場折溢價風險並提升資訊透明度,請ETF發行人於內部作業辦法中,訂定ETF折溢價達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之六所訂折溢價標準時,及時提醒投資人注意交易風險之相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