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函令查詢

所有法規函令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專責部門」之認定疑義復函。(民國94年7月6日金管銀(四)字第0948010831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承辦人及電話:銀行局王允中 (02)2536070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7月6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四)字第 0948010831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所詢日盛商業銀行函請釋示有關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專責部門」之認定疑義乙案,復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貴會94年5月17日中信業字第940271號函轉日盛商業銀行94年5月12日日盛銀管字第940005號函辦理。
二、 查銀行經營信託業務之專責部門負責統籌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及處分並排除信託業務相關之會計帳務,為「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之營運範圍及風險管理準則」第3條第1項所明定,故銀行以信託業身分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不得於現有之信託業務專責部門外,另設專責部門辦理該項業務。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本會銀行局




回到最上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