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詢日盛商業銀行函請釋示有關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專責部門」之認定疑義乙案,復說明,請查照。
一、 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貴會94年5月17日中信業字第940271號函轉日盛商業銀行94年5月12日日盛銀管字第940005號函辦理。
二、 查銀行經營信託業務之專責部門負責統籌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及處分並排除信託業務相關之會計帳務,為「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之營運範圍及風險管理準則」第3條第1項所明定,故銀行以信託業身分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不得於現有之信託業務專責部門外,另設專責部門辦理該項業務。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