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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民國114年5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140381689 號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140381689號
 

 

修正「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二十八條。
附修正「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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