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期貨商設置標準」部分條文、「期貨商管理規則」部分條文、「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五條、第十一條、「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十條、第十三條、「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七條及「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七條、第八條。
附修正「期貨商設置標準」部分條文、「期貨商管理規則」部分條文、「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五條、第十一條、「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十條、第十三條、「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七條及「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七條、第八條。
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