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八條及「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
附修正「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八條及「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
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
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綜合規劃處、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銀行局、保險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