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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配合修正「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八條及「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民國103年4月25日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154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154號
 

主旨:

修正「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八條及「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

 附修正「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八條及「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

 

正本:

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

副本:

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綜合規劃處、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銀行局、保險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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