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修訂「本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本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暨新增相關服務,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為強化基金交易平台服務功能,本公司新增銷售機構得受理客戶設定每月任一日為定期定額申購扣款日之服務,爰修訂「本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以下稱境內作業要點)及「本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以下稱境外配合事項),修正重點臚列如後:
(一)配合新增銷售機構得受理客戶設定每月任一日為定期定額申購扣款日之服務功能,本公司通知扣款行辦理批次扣款作業時程為下午五時三十分,為統一作業時間點,爰將原作業時間「中午十二時」一併調整為「下午五時三十分」,修訂境內作業要點第50條及境外配合事項第52條條文。
(二)為利銷售機構辦理前述功能之資料傳檔方式、查詢、更正申購扣款明細資料之處理程序及扣款行完成扣款作業後通知本公司之程序和銷售機構查詢確認客戶申購扣款明細資料之相關作業,爰新增境內作業要點第52條之1至第52條之7、以及境外配合事項第54條之1至第54條7條條文。
二、因應前揭修正條文之實施,檢附修訂之建議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客戶申購基金時與客戶間契約增訂及申購前應告知客戶之事項,敬請參酌修訂貴公司受理客戶設定每月任一日為定期定額申購扣款日之契約及客戶申購須知等書件。
三、有關現行境內作業要點及境外配合事項規範每月2、6、8、12、16、18、22、26及28日等日期之定期定額申購及維護作業,將自110年1月1日起停止服務。
四、配合實務作業需求,新增下列服務:
(一)境內基金轉換得分別辦理轉出轉入交易確認之功能,自即日起實施。
(二)銷售機構於銷售國內配息基金時,本公司將規劃提供代為扣除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之服務,嗣後提供投資人名冊予銷售機構向健保局辦理申報事宜,本項作業預計於本年7月1日上線。
五、前揭「本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修訂後內容及修正條文對照表詳附件1及附件2)、「本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修訂後內容及修正條文對照表詳附件3及附件4),及「建議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客戶申購基金時,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與客戶間契約增訂之事項」、「建議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客戶申購基金時,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於客戶申購前應告知之事項」(修正版詳附件5),請至本公司網站查詢及下載,網址:http://www.tdcc.com.tw(公告事項/函文公告/函文類別/0101法令規章修訂)。如有未盡事宜,請洽本公司基金暨國際部(02)2719-5805,分機159、177、407、491。
境內基金機構及境內外銷售機構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