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增修訂本公司「臺灣中型100指數期貨契約」之規格及交易規則、「交易經手費收費標準」、「結算服務費收費標準」等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10月23日金管證期字第1130358609號函辦理。
二、配合本公司推出臺灣中型100期貨,爰增訂「臺灣中型100指數期貨契約」之規格及交易規則、「交易經手費收費標準」第2條、「結算服務費收費標準」第4條及第5條,相關增修訂條文對照表如附件,實施日期另行公告。
各期貨商、各期貨交易輔助人、行情資訊廠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政部賦稅署、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國際金融資訊協會、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部門、本公司網站、記者室(均含附件)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