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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辦理借款問答集。(民國103年1月27日金管證投字第1030000802號函)(經民國103年7月22日金管證投字第1030024973號函停止適用)

 
 
法規名稱:有關貴公會研擬之「基金借款契約範本(草案)」乙案,准予備查,另隨函檢送修正後基金借款問答集及修正對照表,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公發布日:民國103年07月2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30024973號
法規體系: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圖表附件:基金辦理借款問答集.pdf
 

說明:

一、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貴公會103年5月16日中信顧字第1030700239號及103年6月27日中信顧字第1030700302號函辦理。
二、另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所詢有關基金借款衍生之違約金、遲延利息及訴訟委託律師費用等費用歸屬乙節,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3款明定,借款產生之利息及相關費用由基金資產負擔。是以,借款衍生之相關費用(如可歸責於基金之違約金、遲延利息)由基金資產負擔,至爭訟費用負擔則回歸實務由契約當事人約定,且應由可歸責之一方負擔。

正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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