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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修正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民國113年06月25日臺證交字第1130010938號)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130010938號
附件:如文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部分條文、「有價證券借貸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擔保品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二條與第四條、「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三條與第六條(如附件),自113年12月30日起實施。

依據:

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6月13日金管證交字第1130343022號函同意照辦。

公告事項:

一、為順應綠色金融與永續發展之國際趨勢,本公司與財金資訊公司合作,導入區塊鏈技術,透過建置「金融區塊鏈平臺」(下稱平臺),完善銀行保證之新增開立與退還申請數位化作業。
二、前揭作業俟平臺建置完成後將以紙本及數位雙軌運行,爰配合修正旨揭規章,未來將適時檢討執行成效,朝向全面數位化運行。
三、為使有價證券借貸履約保證金之銀行保證擔保期限,與本公司借券中心之銀行保證擔保期限一致,爰配合修正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三條。
四、為符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六項,爰配合修正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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