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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民國114年02月06日台期輔字第 1140000213號)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地址:100 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100號14樓
聯絡人:藍小姐
聯絡電話:(02)2369-5678 分機:3298
受文者: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台期輔字第114000021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EB16092130_1140000213_doc4_1_Attach1.doc、EB16092130_1140000213_doc4_1_Attach2.doc、EB16092130_1140000213_doc4_1_Attach3.doc、EB16092130_1140000213_doc4_1_Attach4.doc)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司「業務規則」第62條、「期貨商寄送買賣報告書、對帳單及註銷帳戶作業要點」第壹點及第貳點、「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及「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1月21日金管證期字第1130366108號函辦理。
二、考量證券及期貨市場監理之一致性,爰參酌證券市場規定,修正本公司「業務規則」第62條規定,調整期貨商寄送委託人對帳單之時限,並據以修正「期貨商寄送買賣報告書、對帳單及註銷帳戶作業要點」第壹點及第貳點、「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及「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
三、因旨揭規範修正後,將影響期貨交易人過往收取對帳單之習慣,為保障交易人權益,請於依本次修正後規範辦理對帳單寄送作業前,加強與客戶溝通宣導,避免期貨交易人誤解,且至少應於買賣報告書、對帳單、公司網站及網路下單平台等管道揭示相關作業規定(揭示期間不得少於2個月),並經內部稽核查核再由主管審核確認,且留存相關紀錄後,始得實施。

正本:

各期貨商、各期貨交易輔助人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網站、各業務部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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