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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修正「有價證券借貸辦法」。(民國113年07月18日臺證交字第1130204186號)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130204186號
附件:如文
 

主旨:

修正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部分條文如附件,並自113年12月30日起實施。

依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7月16日金管證交字第1130345786號函同意照辦。

公告事項:

一、為擴大交割借券出借券源,並提供零股投資人出借證券機會,落實普惠金融,開放交割需求借券出借單位得為零股,爰修正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
二、為明訂交割需求借券與零股交割需求借券之出借對象,依申請借券數量予以區分,新增第五十二條之一規定。
三、為明訂零股交割需求借券之取借順序,新增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四、為明訂出借人往來證券商轉付零股出借收入之銀行匯費,由借券證券商負擔,以及計收金額和本公司分配予出借人往來證券商計算方式,爰新增第五十三條之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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