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本公司「審查認購(售)權證上市作業程序」第6條、附表六、附表七、附表八、「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點」第4條、第6條及「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之附件認購(售)權證上市申請書,並刪除「審查認購(售)權證上市作業程序」附表十,如附件,自113年7月24日起實施。
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7月16日金管證券字第1130346852號函同意備查。
為降低認購(售)權證發行人申請發行權證之成本,爰修正旨揭規章,俾免除其申請發行權證逐檔檢附之律師法律意見書及律師法律意見書檢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