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放寬未成年人得出借有價證券予證券商,公告修正「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七條之一(如附件),俟「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配合修訂公告後實施。
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10月30日金管證券字第1130358567號函同意照辦。
一、此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為讓各項授信業務規範一致,爰修正旨揭辦法第六條規定,明定自然人為辦理借券與證券商簽訂「證券商出借有價證券予客戶」契約者,應年滿二十歲且有完全行為能力,以資明確。
(二)自然人為辦理出借與證券商簽訂「證券商向客戶借入有價證券」契約者,因不具授信性質且無年齡限制,爰修正旨揭辦法第七條,增訂未成年人開立有價證券借貸帳戶之作業方式。
二、至未成年人出借人屬給與成年,應行辦理之補正程序暨證券商之作業規範,依本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009939號函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