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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民國113年03月27日勞動條2字第 1130147857號令)

勞動部 令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勞動條2字第1130147857號
本則命令之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閱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
部 長 許銘春
 

 

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條。

附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條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計算平均工資時,下列各款期日或期間均不計入:

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二、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減半發給工資者。

四、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

五、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者。

六、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工資者。

七、留職停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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