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本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處理作業要點」第2點第3款條文如附件,並自即日起實施。
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1月22日金管證券字第1130358950號函同意照辦。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