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本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預收款券作業應行注意事項**」第一點與第二點、「**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實施全面款券劃撥制度注意事項**」第七條及「**綜合交易帳戶作業要點**」第參點條文如附件,自**113年5月1日**起實施。
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3月21日金管證券字第1130333546號函同意照辦。
為降低現行處置有價證券預收機制對**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因時差或保管機構通知作業繁瑣致下單延誤情事,增加證券經紀商受理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委託買賣處置有價證券,得由**保管機構**依客戶指示及證券經紀商通知,將款券**圈存**於保管機構並透過**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作業系統**相互傳達圈存訊息之**彈性措施**,爰修正旨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