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如附件),自公告日起實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9月19日金管證券字第1130356743號函。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對客戶融通額度達本條所定預警標準,應依內部控制制度落實風險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