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修正「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部分條文及總說明(如附件一、二),配合系統建置自113年11月11日起實施;及「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條文(如附件三),自公告日起實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9月2日金管證券字第1130350818號函。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核准證券商辦理具有發行人員或原股東身分之客戶認購發行人初次上市上櫃現金發行新股,或以上市上櫃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作為擔保之借貸款項業務,爰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規定,修正「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部分條文。
二、考量證券商經營授信業務其整體風險之控管,包括且不限投資人於自營商購買及他家證券商相關違規或違約情事等態樣,爰修正「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第二十七條及「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