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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修正「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民國113年08月26日臺證交字第 1130016221號 公告)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8月26日
發文字號 臺證交字第1130016221號
 

主旨:

公告訂定本公司「**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指定二家以上保管機構作業要點**」如附件一及修正「**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第參點條文與相關附表如附件二及附件三,自**114年2月24日**起實施。

依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6月14日金管證券字第1130337478號函、同年8月23日金管證券字第1130348786號函及同年8月23日金管證券字第11303487861號令(附件四)。

公告事項:

一、為打造友善投資環境,吸引更多國際資金,提升外資投資我國資本市場效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放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得指定二家以上保管機構,其應依本公司旨揭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配合前項開放措施,「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增訂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辦理**二次保管機構新增、註銷等作業流程及相關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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