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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修正「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民國114年06月09日臺證上一字第 1140010230號 公告)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9日
發文字號:臺證上一字第1140010230號
附件:如文
 

主旨:

修正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等八部規章如附件,自公告日起實施。

說明:

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6月4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139779號函同意核備。

公告事項:

旨揭修正規章分別如下:
一、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四條、第六條、第六條之一、第九條、第十二條之一、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十八條之十三、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
二、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第六條之二及第十四條。
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第四十九條之四、第五十條、第五十條之九及第五十三條之八。
四、本公司「對上市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第五條及第八條。
五、本公司「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第四條。
六、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
七、本公司「上市公司產業類別劃分暨調整要點」第五點。
八、本公司「發行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意見徵詢作業要點」第十四條及附件「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審查意見徵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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