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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修正「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及「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暨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扣款轉帳授權書-投信直客專用」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委託本公司辦理直客投資人之基金集中清算服務者,建議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客戶間契約增訂及應告知之事項」,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民國113年12月23日保結基國字第11300282341號函)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保結基國字第1130028234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檢送本公司修正後之「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及「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暨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扣款轉帳授權書-投信直客專用」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委託本公司辦理直客投資人之基金集中清算服務者,建議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客戶間契約增訂及應告知之事項」,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配合本公司於境內基金集中清算平台新增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直客投資人之款項收付服務(以下稱本業務),並調整現行天然災害發生時買回款項遞延處理程序,爰修正本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及「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相關內容說明如下:
(一)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
1、為明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本業務,向本公司申請及維護相關資料之程序,爰新增第3條之1、第12條之1及第12條之2條文,並修正第13條第4項條文、第26條第2項第2款條文。
2、為利與現行銷售機構作業之規定區隔,並明定直客投資人申購作業程序,爰修正第四章第一節節名,並將原第一節至第三節移列為第一款至第三款,並於第二節新增第26條之1至第26條之4條文。
3、為利與現行銷售機構作業之規定區隔,並明定直客投資人買回作業程序,爰修正第五章第一節節名,並將原第一節至第三節移列為第一款至第三款,並於第二節新增第37條之1至第37條之5條文。
4、為利與現行銷售機構作業之規定區隔,並明定直客投資人收益分配作業程序,爰修正第七章第二節節名,並將原第二節至第四節移列為第一款至第三款,並於第三節新增第52條之1至第52條之5條文。
5、為明定基金募集不成立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自行辦理與直客投資人間相關基金募集不成立之通知及退款作業,爰修正第55條第1項條文。
6、為利與現行銷售機構作業之規定區隔,並明定直客投資人基金清算作業程序,爰修正第九章第一節第二款款名,並將原第二款至第三款移列為第一目至第二目,並於第三款新增第65條之1至第65條之5條文。
7、為明定本業務之收費程序,爰修正第73條條文,並新增第74條第2項條文。
8、配合實務作業,調整天然災害發生時本公司辦理基金買回款項收付作業之時點,爰修正第81條條文。
(二)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明定本業務相關作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直接登入境內基金交易平台辦理,爰修正第4條之1條文。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本業務,應與直客投資人約定由本公司辦理款項收付,並告知直客投資人申購基金應注意事項等,爰本公司整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委託本公司辦理直客投資人之基金集中清算服務者,建議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客戶間契約增訂及應告知之事項」,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直客投資人換約時之參考。
三、另直客投資人倘欲以扣款方式申購基金,應授權本公司及金融機構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通知,於直客投資人開立之帳戶扣款,爰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扣款轉帳授權書-投信直客專用」款項收付銀行、全國性繳費(稅)業務、郵局三版本之授權書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使用。
四、有關旨揭配合事項及其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附件1、2)、作業要點及其第四條之一修正條文對照表(附件3、4)、扣款轉帳授權書(附件5)及應告知之事項(附件6),請至本公司網站查詢及下載,網址:https://www.tdcc.com.tw(參加人專區/函文公告/函文類別/法令規章修訂)。如有未盡事宜,請洽本公司基金暨國際業務部(02)2719-5805,分機751、159。

正本: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單位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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