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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修正「綜合交易帳戶作業要點」第參點條文如附件,並自113年5月1日起實施。(民國113年03月26日 臺證輔字第1130005058號公告)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3月26日
發文字號 臺證輔字第1130005058號
 

主旨:

修正本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預收款券作業應行注意事項」第一點與第二點、「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實施全面款券劃撥制度注意事項」第七條及「綜合交易帳戶作業要點」第參點條文如附件,並自113年5月1日起實施。

依據:

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3月21日金管證券字第1130333546號函同意照辦。

公告:

為降低現行處置有價證券預收機制對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因時差或保管機構通知作業繁瑣致下單延誤情事,增加證券經紀商受理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委託買賣處置有價證券,得由保管機構依客戶指示及證券經紀商通知,將款券圈存於保管機構並透過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作業系統相互傳達圈存訊息之彈性措施,爰修正旨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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