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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六條。(民國112年12月0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 1120385664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交字第1120385664號
主任委員 黃天牧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六條。

 

附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辦法」第六條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六條修正條文

 

第 六 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應於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公司及其股務代理機構。

 

前項之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於股東會開會當日應依下列方式提供股東參閱:

一、公司召開實體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二、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並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三、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者,應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前項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但上市上櫃公司於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或最近會計年度召開股東常會其股東名簿記載之外資及陸資持股比率合計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完成前開電子檔案之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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