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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之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一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之二。(民國113年11月27日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784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784號
主任委員 彭金隆
 

 

  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與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四條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九條之⼀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九條之⼆

 

  附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與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四條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九條之⼀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九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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