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部分條文如附件,並自113年12月30日起實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7月16日金管證交字第1130345786號函同意照辦。
一、為擴大交割借券出借券源,並提供零股投資人出借證券機會,落實普惠金融,開放交割需求借券出借單位得為零股,爰修正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
二、為明訂交割需求借券與零股交割需求借券之出借對象,依申請借券數量予以區分,新增第五十二條之一規定。
三、為明訂零股交割需求借券之取借順序,新增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四、為明訂出借人往來證券商轉付零股出借收入之銀行匯費,由借券證券商負擔,以及計收金額和本公司分配予出借人往來證券商計算方式,爰新增第五十三條之一規定。